(2016)陕0125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滨河荣华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滨河荣华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648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华。委托代理人习泽锐,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元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滨河荣华养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何颖。委托代理人姚华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晓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滨河荣华养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杭 锋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