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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东台市银花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圣德联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银花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圣德联色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809号申请人东台市银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法定代表人丁茹喜,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银春、吴丽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圣德联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朱华。申请人东台市银花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花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圣德联色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圣德联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银花公司475462.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16元(合计479678.75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圣德联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圣德联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圣德联公司已歇业停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圣德联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商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