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姚兰英与杨天兴、杨天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英,杨天兴,杨天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169号原告姚兰英,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被告杨天兴,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杨天贵,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兰英诉被告杨天兴、杨天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兰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兰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兰英负担。审判员 涂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薪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