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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姚兰英与杨天兴、杨天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英,杨天兴,杨天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169号原告姚兰英,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被告杨天兴,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杨天贵,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兰英诉被告杨天兴、杨天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兰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兰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兰英负担。审判员 涂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薪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