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石红 、李素平等与明婧、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李素平,王唯丽,代伟,高洪生,侯秀丽,杨利萍,明婧,刘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135号原告:石红。原告:李素平。原告:王唯丽。原告:代伟。原告:高洪生。原告:侯秀丽。原告:杨利萍。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婧。被告:刘红星。原告石红、李素平、王唯丽、代伟、高洪生、侯秀丽、杨利萍因与被告明婧、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红、李素平、王唯丽、代伟、高洪生、侯秀丽、杨利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石红、李素平、王唯丽、代伟、高洪生、侯秀丽、杨利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红、李素平、王唯丽、代伟、高洪生、侯秀丽、杨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红、李素平、王唯丽、代伟、高洪生、侯秀丽、杨利萍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