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10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被告:方某,女,汉族,住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徐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