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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10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被告:方某,女,汉族,住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徐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