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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45号原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新市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4-3。法定代表人聂荣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良,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组织机构代码77724797-7。法定代表人童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0490-X。法定代表人高家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召胜,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梅青青,男,该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一般代理。原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林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