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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女,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张某某,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方某某继承人之一)应当分得方某某(被继承人)的丧藏费、抚恤金及工资性收入等人民币25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