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爱龙与被执行人陈爱民共有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龙,陈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龙,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爱民,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爱龙与被执行人陈爱民共有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六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陈爱民欠陈爱龙拆迁经济补偿款50000元,分两次给付。款于2014年12月31日给付25000元,2015年5月10日前给付25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陈爱民未按判决书履行,陈爱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由于被执行人尚无全部偿还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48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柏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