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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126号原告:胡某某,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