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明与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2民初51号原告董明,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孙玉强,职务经理。原告董明诉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15年9月1日拖欠原告工资至2015年11月31日,共计8700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底结清工资,但至今被告仍结不清,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明为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所雇佣的工作人员,其在被告处从事网络管理员的工作。2015年12月15日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向董明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董明工资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另查明,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01号,法定代表人为孙玉强。2016年3月8日法院工作人员在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xx号为送达开庭传票时其工作人员拒绝签字。上述事实,有欠条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据为凭,业已经过本院质证及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所书写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7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明工资款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因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述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人民陪审员 陆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燕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