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898号原告乌某某,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朝某某,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75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木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