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田淑芳与褚世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芳,褚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00038号申请执行人田淑芳。被执行人褚世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褚世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褚世红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淑芳借款本金47,8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淑芳借款利息11,153.33元,支付由申请执行人田淑芳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12.5元。但被执行人褚世红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褚世红银行存款59,6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