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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琼芳、雷林、雷丽容、雷君、雷建与余光寿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琼芳,雷林,雷丽容,雷君,雷建,余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516-1号申请执行人郑琼芳,女,194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雷林,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雷丽容,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雷君,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雷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余光寿,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郑琼芳、雷林、雷丽容、雷君、雷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郫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光寿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帐户,查封期限1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郫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光寿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帐户,查封期限1年(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