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廖永奎与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温已萱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永奎,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温已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永奎,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镇西镇。委托代理人吴小清,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荣,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法定代表人周学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树清,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系仁寿县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已萱,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严陵镇。委托代理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永奎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温已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永奎及委托代理吴小清,被上诉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树清,被上诉人温已萱的委托代理人彭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审理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 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