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52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