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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某申请执行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汉族,1966年9月29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生,住黑山县。赵某,女,汉族,1981年5月15日生,住黑山县。王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20日生,住黑山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作还款计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虎民初字第0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冠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