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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825民初第872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毛天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