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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391号原告:农某,女,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宁明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被告:黄某,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0054。现羁押于中山市南区马岭戒毒所。原告农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悔过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