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韩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郁祥与葛恒龙、朱建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祥,葛恒龙,朱建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郁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岳以福,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恒龙,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辉,居民。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恒龙,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郁祥诉被告葛恒龙、朱建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郁祥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恒龙、朱建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恒龙、朱建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祥撤回对被告葛恒龙、朱建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祥负担。审 判 长  赵加卓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人民陪审员  李正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