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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国刚申请许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刚,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刚,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彬,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加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张国刚申请执行许彬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彬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人许彬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