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路益贵与库尔勒巴巴拉餐厅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益贵,库尔勒巴巴拉餐厅经营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路益贵,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库尔勒市人。被执行人:库尔勒巴巴拉餐厅经营者:依力哈木·吐尔逊住所地:库尔勒市华山龙湖苑小区小二楼门面店申请执行人路益贵与被执行人库尔勒巴巴拉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5)1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216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15)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2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 新 安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尼 加 提 · 艾 尼 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