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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薛亚平与龙飞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亚平,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薛亚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被执行人龙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飞向申请人支付各项损失36529.3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422.45元,执行费454元。但被执行人龙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龙飞银行存款3740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宏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