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梅与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联强农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联强农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05号原告:李梅,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人民路国际置地小区*********室。被告: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368号。被告:新疆联强农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25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与被告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联强农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200000元,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150元。本案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2800元,现退还原告20650元,其余2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件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