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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纪双喜与上海煦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双喜,上海煦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505号原告纪双喜,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孙兆祥,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煦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双喜诉被告上海煦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原告纪双喜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