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6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晓光与新疆键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光,新疆键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680号之三原告:杨晓光,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新疆键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光与被告新疆键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16)新0102民初680号、680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新疆键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22290元,以及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40号汇轩小区20栋3单元402室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20060991**号,建筑面积124.39平方米)、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682号金坤·新城花苑小区A1栋1层商铺8(房产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14236**号,建筑面积85.15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B区21栋1层商铺2-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03759**号,建筑面积107.04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B区21栋-1层库房2-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13077**号,建筑面积113.06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2单元商铺4(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19**号,建筑面积48.2平方米)、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车库8(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3.31平方米)、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车库7(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1.72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商铺5(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19**号,建筑面积47.26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车库9(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3.31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车库10(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5.64平方米)、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商铺6(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19**号,建筑面积39.42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2单元车库1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6.88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2单元车库12(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3.94平方米)提供担保。现因原告杨晓光已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提出解封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40号汇轩小区20栋3单元402室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20060991**号,建筑面积124.39平方米)、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682号金坤·新城花苑小区A1栋1层商铺8(房产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14236**号,建筑面积85.15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B区21栋1层商铺2-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03759**号,建筑面积107.04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通嘉世纪城B区21栋-1层库房2-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13077**号,建筑面积113.06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2单元商铺4(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19**号,建筑面积48.2平方米)、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车库8(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3.31平方米)、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车库7(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1.72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商铺5(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19**号,建筑面积47.26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车库9(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3.31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车库10(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5.64平方米)、担保人马黎林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3单元商铺6(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19**号,建筑面积39.42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2单元车库1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6.88平方米)、原告杨晓光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169号商住楼(丽景水岸)14栋1层2单元车库12(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420**号,建筑面积23.94平方米)的房产档案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新疆键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22290元的冻结。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