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行赔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行赔终2号上诉人李伟霞,女,汉族。上诉人李伟霞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立行初字第1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李伟霞曾于2006年2月24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确认桂平市教育局不为其办理转为公办老师,不给予落实公办教师待遇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案经一、二审法院审判,认为李伟霞所���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其起诉。现李伟霞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对李伟霞的起诉不予立案。李伟霞上诉称,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与前案的行政诉讼性质不同,赔偿标的也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李伟霞以桂平市教育局没有招录其为公办教师并落实有关待遇为由,曾于2006年2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其起诉,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伟霞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对李伟霞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