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爱莲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莲,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爱莲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一案,现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