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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丽艳申请佟子龙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艳,佟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9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艳,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向阳镇万合村,证件号码220121195011296021。被执行人佟子龙,地址榆树市向阳镇万合村**组。刘丽艳与佟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佟子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丽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佟子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丽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佟子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丽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