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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喜林与太原市雪松瑞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林,太原市雪松瑞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588号原告王喜林,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被告太原市雪松瑞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东沟村东福嘉苑6号楼2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郭秀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林与被告太原市雪松瑞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喜林负担。审判员  安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