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金红彪与天津市福泰激光加工工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彪,天津市福泰激光加工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444号原告金红彪男,无业。被告天津市福泰激光加工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产业区弘昇路4号,经营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塘庄镇政府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振江,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金红彪诉被告天津市福泰激光加工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芊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