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157号原告:安某,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赵某(又名赵春华),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长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日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