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许县执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辉杰,刘金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许县执字第01104号申请执行人胡辉杰,男,被执行人刘金铭。胡辉杰申请执行刘金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辉杰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