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829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赵某甲诉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秀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