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亮与被告李海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亮,李海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755号原告陈红亮,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全,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亮与被告李海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李海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