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亮与被告李海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亮,李海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755号原告陈红亮,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全,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亮与被告李海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李海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