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丽秀寻衅滋事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null(2015)吉中刑监字第60号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程丽秀: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是:你系正常上访,并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要过任何费用,没有辱骂过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你系正常上访,并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要过任何费用,没有辱骂过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你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恶意缠访为手段,强拿硬要有关单位财物,情节严重;多次随意辱骂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书面答复、相关证人证言及你的原审供述予以证实。你当庭提交的证据无法否认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综上,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