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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治国与董洪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治国,董洪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133号原告董治国,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现住九台市。被告董洪桥,男,汉族,1952年1月7日生,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董治国诉董洪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