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治国与董洪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治国,董洪桥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133号原告董治国,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现住九台市。被告董洪桥,男,汉族,1952年1月7日生,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董治国诉董洪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