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5刑初87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个体户,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代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连续在“淘宝网”上购买“快排”配件,后组装成3支“快排”气枪(已收缴)。经鉴定,3支组装“快排”气枪均属于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淘宝交易记录、证人赵某某、田某证言、鉴定意见书、银行卡交易信息、照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擅自购买“快排”气枪配件并进行组合装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林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主动上缴枪支,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涉案枪支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3支(含钉弹、钢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贾树梅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