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蒋爱军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1089号罪犯蒋爱军。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押湖南省临澧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爱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提出,罪犯蒋爱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3月30日止,已获考核分1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常德市公安局认定罪犯蒋爱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罪犯蒋爱军执行财产刑三千元。本院认为,罪犯蒋爱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熊淑兰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