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强与重庆博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重庆博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303号原告李强,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绍礼,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博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398号龙之苑6号楼负1-2号。法定代表人游才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重庆博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何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