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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苟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苟中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699号原告张玉明委托代理人李在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中辉委托代理人鲜忠明,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明诉被告苟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活动中就诉争事项自愿与被告达成处理协议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承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