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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友田与蒲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田,蒲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2民初994号原告吴友田,农民。被告蒲兵,农民。原告吴友田诉被告蒲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谭俊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友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友田诉称,2013年9月,被告驾驶渝F×××××皮卡车撞上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致使房屋受损严重。2013年10月,双方到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承诺理赔原告10000元,后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给被告账户,但是被告只拿出5000元给原告,剩下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及时支付理赔款,但是被告都一直躲藏,不见踪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维修费用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吴友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房屋赔偿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蒲兵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驾驶渝F×××××皮卡车撞上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致使房屋受损。经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车俩投保的保险公司将理赔款赔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2014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到原告房屋费用5000元,2014年4月1日还清。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支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驾驶的车辆撞上原告居住的房屋,致使原告房屋受损,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即双方均认可的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后,尚欠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且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履行义务。给付期限已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赔偿费用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友田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蒲兵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