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宗明与杨利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宗明,杨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马宗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河西镇杨河套村***号。被执行人杨利平,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住平罗县金丰苑*楼*****室。申请执行人马宗明与被执行人杨利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1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222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22201元;执行费233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o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loz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31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