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万继旺诉被告林礼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继旺,林礼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257号原告万继旺,男,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林小茴,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礼其,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万继旺诉被告林礼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腾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继旺委托其代理人林小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礼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继旺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至11月间多次向原告口头协议购买矿山设备(钻机、钻头)。双方于2015年11月25日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4600元,被告出具书面欠条并承诺自欠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如不还清,自愿承担欠款之日起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并承担债权人追此欠款的律师费。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600元及利息738元(以欠款24600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止,截至起诉前暂计1.5个月);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林礼其辩称,其和原告确有买卖矿山设备的生意往来,因其开矿的工地和原告销售的场地交通不便,所以其都会多进货备用,而多进的货因开矿结束就需要退还给原告。对于矿山设备进、退货的数量没有异议,但是对结算欠款数额24600元是有异议的,在退货时,其对货物进货价并不清楚,因为信任原告才在欠条上签名。实际上原告提供的矿山设备“钻头30”、“钻头36”、“钻头40”“钻机”进货单价依次为22元、24元、29元、720元,而退货单价依次为15元、20元、20元、580元。这些货物是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多出来的,已原封不动的退给原告,故退货价款应按进货原价计算,应驳回原告诉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原件一份,以此证明双方于2015年11月25日经结算,被告林礼其欠原告万继旺24600元货款及双方对逾期利息、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约定。4.法律服务合同复印件、律师费发票原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为追索本案欠款已支出律师费2000元。被告林礼其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均无异议。证据3上的签名虽系亲笔书写,但是在不知道矿山设备进货价与退货价存在差距的情况下签字,认为原告存在欺诈,故不认可该欠条的效力。由此,其提供以下两份证据:1.编号为0001272、0001080的旺达矿山设备销售清单,证明“钻头30”、“钻头36”、“钻头40”、“钻机”的进货单价;2.编号为0000711d的山东如意机械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实际退货清单)一张,证明上述矿山设备退货时的单价。原告万继旺质证认为,因被告提供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在保留上述意见内发表质证意见。其对上述三张单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上述单据经结算后已由被告回收,故上述单据已与本案无关,应以本案结算的欠条为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林礼其在庭审过程中认为原告存在欺诈,故不认可证据3欠条的效力。本院分析认为,被告林礼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用以证明该欠条出具的过程中原告存有欺诈导致其真实意思表示瑕疵而在欠条上签名,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矿山设备买卖关系不持异议,故买卖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事前双方未对多购的矿山设备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的约定,该结算欠条可视为事后双方对此事项的补充协议,故应以本案结算欠条为准。该欠条系被告本人亲笔签名,形式要件具备、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双方于2015年11月25日经协商结算,确认被告林礼其欠原告万继旺24600元货款及双方对逾期利息、律师费约定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且到庭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可以证明原告为追讨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分析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仅可以证明双方买卖往来中的矿山设备“钻头30”、“钻头36”、“钻头40”“钻机”的进、退货单价。上述单据经双方结算后已由被告回收,已与本案欠条出具过程的真实性无关,原告质证意见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经庭审举证及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5月-11月间,被告林礼其多次与原告万继旺达成口头协议购买矿山设备。同年11月25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4600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自欠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如不还清,自愿承担欠款之日起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并承担债权人追此欠款的律师费。”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本院。原告为追讨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为2000元。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自成立即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经协商结算后由被告本人签名出具的欠条对还款金额、还款期限、逾期利息、律师费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4600元及为追索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在欠条中约定的逾期月利率为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礼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继旺矿山设备货款24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林礼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继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被告林礼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