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兴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书勇与仇金富、倪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勇,仇金富,倪启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吴书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仇金富,居民。被告倪启祥,居民。原告吴书勇与被告仇金富、倪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书勇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书勇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