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书勇与仇金富、倪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勇,仇金富,倪启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吴书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仇金富,居民。被告倪启祥,居民。原告吴书勇与被告仇金富、倪启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书勇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书勇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