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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502号原告卢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718。委托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卢明锦。原告卢某甲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晚居委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柔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作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晚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被继承人卢某乙于××××年××月××日死亡,其遗留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房屋及股权一份(股权证编号×××),被继承人卢某乙生前无结婚,也无生育、收养子女,其父母及兄弟卢某丙、卢某丁均先于其死亡,没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原告是卢某乙的侄子。原告对卢某乙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有权继承卢某乙相应的遗产。据此,原告卢某甲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卢某甲继承被继承人卢某乙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房屋及股权1份;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大晚居委会没有答辩。原告卢某甲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房产证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继承人卢某乙遗留的财产状况;3.死亡证明复印件、墓位使用证及安葬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继承人卢某乙死亡时,由原告负责卢某乙安葬等相关事宜及费用;4.大晚居委会证明复印件3份、婚姻登记处证明复印件1份、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2份、人口登记表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卢某乙尽到生养死葬义务,而被继承人卢某乙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早于被继承人卢某乙死亡。被告大晚居委会在诉讼中无提交证据。被告大晚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卢某甲提交的四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实所起诉的事实,本院对原告卢某甲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卢某乙于1928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卢某乙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卢某乙生前未婚,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卢某乙的兄弟(分别为卢某丙、卢某丁)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卢某乙死亡。原告卢某甲系卢某乙的弟弟卢某丁的儿子。卢某乙生前,由原告负责扶养,卢某乙死亡后,由原告负责处理丧葬事宜。卢某乙遗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房屋[房产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号]以及股权1份(编号为×××)。被继承人卢某乙与原告卢某甲均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成员。被告大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对卢某乙尽了生养死葬的责任,且对上述房屋及股权由原告卢某甲继承没有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原告卢某甲系卢某乙的侄子,虽原告卢某甲并非卢某乙的继承人,但在卢某乙年老没有劳动能力时,原告卢某甲对卢某乙进行了扶养,且被告大晚居委会同意由原告继承卢某乙遗下的案涉房屋及1股股权,故卢某乙遗下的案涉房屋及股权可由原告卢某甲继承,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卢某甲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是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卢某乙所有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卢某乙,登记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证号为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号]及卢某乙所有的1股股权(编号为×××)由原告卢某甲继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5元(原告卢某甲已垫付),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