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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旭辉与张芬芬、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辉,张芬芬,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谢旭辉,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张芬芬,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周安,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谢旭辉申请执行张芬芬、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旭辉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芬芬、周安给付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芬芬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中江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刘   昌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万银���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