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肖国栋与被告张登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栋,张登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842号原告肖国栋。被告张登博。原告肖国栋与被告张登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解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6%,当场两个月利息1200元,实际交付现金8800元,约定2个月之内归还。2010年腊月28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2012年7月24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2000元。2014年7月6日,经原、被告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7000元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率,约定2014年年底归清借款。此后,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推诿至今。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6日计算至2016年3月6日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及经过均属实。现只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4日,被告张登博向原告肖国栋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6%,当场两个月利息1200元,实际交付现金8800元,约定2个月之内归还。2010年腊月28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2012年7月24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2000元。2014年7月6日,原、被告重新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7000元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率,约定2014年年底归清借款。此后,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推诿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因原、被告借款当初扣息12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因原、被告对7000元借款无利息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的利息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登博归还原告肖国栋借款本金58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肖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登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双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