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董海泉与何启来、李林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泉,何启来,李林,谭园园,何士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海泉,居民。被执行人何启来,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林,个体户。被执行人谭园园,个体户。被执行人何士图,1962年10月20日,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董海泉与被执行人何启来、李林、谭园园、何士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启来、李林、谭园园、何士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海泉借款本金9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从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月息2%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