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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艾玲与张心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玲,张心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750号原告:艾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吕向锋,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心愿,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玲与被告张心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艾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艾玲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艾玲负担。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