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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刑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有科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刑初字第528-1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有科,男,1957年7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原任榆次区庄子乡东墕村党支部书记,东墕村村民,住。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安明生,系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第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有科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张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关注公众号“”